温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6月14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温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成人学历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七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各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且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累计3门(含)以下。其中3门学位课程总评成绩要求在70分(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阅卷,若取得人社部门认证的、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则至多1门学位课程成绩可放宽至合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按时完成答辩,成绩在中等(含)以上;
论文重复率在学校对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论文重复率的要求之内。
第五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在毕业后一年内,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学位要求者,可重新撰写学位论文且成绩在中等(含)以上,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除因论文抄袭原因未通过者外),可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并通过。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五)其他情形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已注册的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函授、业余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温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地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学年末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授予符合条件者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条 若教育部出台或修订相关学士学位规定,则以教育部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对2022级及之后入学的学生有效,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解释。